4月22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月嫂,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某日,李阿姨在结束一天的清洁工作后,在下班排队等待打卡时,感觉到身体不适,遂进入某物业公司休息室休息。在休息过程中,李阿姨突发晕厥,后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中欧体育。
李阿姨的家属认为,在李阿姨出现身体异常情况时,保洁公司未将其及时送医,导致李阿姨错过最佳救助时间,不治身亡。
一方面,公司在发现李阿姨晕厥后及时向其家属拨打了电话,告知其发病情况并要求家属到场处理。家属对李阿姨的病情十分清楚,却未告知过公司也未要求公司送医,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鉴定意见,李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出血部位系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常见高血压性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是剧烈运动、劳累过度、创伤、情绪激动等。
李阿姨虽然在事发前连续值班10天,但是值班内容不包含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不可能造成李阿姨劳累过度。此外,事发当日李阿姨和他人曾发生过激烈争吵,李阿姨情绪激动也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
保洁公司认为李阿姨的死亡与其从事劳务工作没有关联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因素,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提供劳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诱因参与度。李阿姨病发之前被保洁公司派遣,连续工作10天未予休息,其中每日从事保洁工作8小时,值班4小时中欧体育,明显超出了个人劳动的必要限度和合理强度。
李阿姨因劳累过度致右侧丘脑病理性出血并破入脑室,这一节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酌定该诱因的参与度为15%,并最终认定李阿姨的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李阿姨在其病发至晕倒的一个多小时内,未积极进行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保洁公司对李阿姨的死亡损害承担9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令保洁公司赔偿李阿姨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